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7/2018-0053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近日,温州市公安局制定了《关于对上路二轮电动车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温公通〔2018〕XX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有关部门更好的理解《通告》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通告》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7年全市交警组织开展“守护平安”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涉及二、三轮电动车(摩托车)事故亡人数(339人)比2016年减少43人、下降11.3%,但仍占全市年度事故亡人数的47.8%。今年1-4月份,我市共查处电动车违法16.5万起,同比上升10.4%。发生涉及二、三轮电瓶车(摩托车)亡人事故86起、死亡88人,占事故总亡人数的45.60%,成为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最大隐患,也是我市“平安建设”的突出短板。加强本市二轮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减少涉及电动车的人员伤亡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借鉴我省台州等地做法,市公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工程车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本市道路上行驶的二轮电动车驾乘人员(仅限乘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戴安全头盔。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二轮电动车的,对车辆予以留置,待安全隐患消除后予以放行;未消除安全隐患,不听劝阻强行行驶的,暂予扣留车辆,待车辆鉴定后依法予以处理。
(二)重申了电动车严管规定。驾乘二轮电动车有违法载人、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加装雨蓬、违法载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以罚款。驾乘二轮电动车有驾乘人员为3人(含)以上、饮酒后驾驶车辆、从事非法运营等情形之一的,暂予扣留车辆;车辆经检验鉴定为机动车且无证驾驶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