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7/2018-0052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公通〔2018〕51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ZJCC07-2018-0005 |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二轮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有效减少涉及电动车的人员伤亡交通事故,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道路上行驶的二轮电动车驾乘人员(仅限乘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须戴安全头盔。
二、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二轮电动车的,对车辆予以留置,待安全隐患消除后予以放行;未消除安全隐患,不听劝阻强行行驶的,暂予扣留车辆,待车辆鉴定后依法予以处理。
三、驾乘二轮电动车有违法载人、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逆向行驶、加装雨蓬、违法载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以罚款。
四、驾乘二轮电动车有驾乘人员为3人(含)以上、饮酒后驾驶车辆、从事非法运营等情形之一的,暂予扣留车辆;车辆经检验鉴定为机动车且无证驾驶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五、本通告从2018年6月5日起实施。
温州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