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7/2020-00033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公通〔2020〕3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CC07-2020-0003 |
根据《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限养区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通告如下:
一、烈性犬
1.藏獒、2.拳师犬、3.爱尔兰猎狼犬、4.杜宾犬、5.斯塔福犬、6.比特斗牛梗犬、7.阿根廷杜高犬、8.巴西非勒犬、9.日本土佐犬、10.中亚牧羊犬、11.英国马士提夫犬、12.意大利卡斯罗犬、13.意大利纽波利顿犬、14.法国波尔多獒犬、15.德国牧羊犬、16.牛头梗、17.秋田犬、18.阿富汗猎犬、19.高加索山犬、20.凯利蓝梗犬、21.贝林顿梗犬、22.罗威纳犬、23.昆明狼犬、24.比利时牧羊犬、25.西班牙加纳利犬。
二、大型犬
体高(身高)超过60厘米(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犬只。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温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