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春节烟花燃放,有新变化!
发布日期:2025-01-20 09:3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 字号:[ ]

为营造吉祥喜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近日,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相继发布通告。市区哪些时段、哪些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一起来看下吧!

一、定点销售及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8日至30日(除夕至正月初二),共三天时间。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鹿城区

七都街道:七都高品街春月江澜东侧人行道

滨江街道:惠民路与瓯江路交叉口159花园对面空地

松台街道:望江东路郭公山石像前广场空地

双屿街道:瓯江路与瓯南路交叉口北面空地

丰门街道:瓯江路与下店路交叉口(东瓯渔港停车场西侧路口)

藤 桥 镇:藤桥镇戍浦江公园北侧沿中央大道人行道

龙湾区

雁湖公园南门前空地

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北面停车场御

史桥村富强路(原火车货运站)入口边上(温州大道和富强路交叉口往南约140米)

华鸿时代中央公园北门斜对面约50米处

瓯海区

泽雅镇:龙溪艺术馆对面停车场

郭溪街道:景德东路百姓广场篮球场

娄桥街道:今汇路“1号桥”边停车场、沉木桥街与古岸路交叉口

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西南角)

南白象街道:荷塘月色公园广场

茶山街道:梅泉大街290号对面停车场。

除上述临时销售点外,鹿城、龙湾、瓯海其他区域一律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请广大群众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允许燃放点

鹿城区

七都街道:七都岛南侧观鸟台至望城驿站段二级平台

滨江街道:鹿城广场北侧瓯江江堤观景平台

广化街道:春天餐厅至东瓯大桥瓯江沿线江堤观景平台

双屿街道:望江西路和泰力路交叉口北侧江边观景平台

丰门街道:岩门公寓东南侧江边观景平台

藤 桥 镇:戍浦江公园南侧沿江段

龙湾区

瓯江路与衢江路交叉口堤坝上平台

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对面公园御

史桥村富强路南向到底空地(原火车货运站)永宁西路南洋公园对面空地

瓯海区

泽雅镇:龙溪艺术馆东侧沿河步道

郭溪街道:景德东路百姓广场篮球场北侧停车场

娄桥街道:奥体中心对面浙江建工工地

新桥街道:新桥文化广场(东北侧)

南白象街道:梧三路290号对面沿湖步道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鹿城、龙湾、瓯海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规定争做文明市民!

烟花虽美 安全更贵!

这事不能干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今年元旦以来,温州公安围绕公安部、省厅部署的“冬季行动”,持续加大对烟花爆竹销售企业周边、城乡结合部、废弃厂房等重点部位的巡查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燃放、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已查处多起案件:

典型案例一:2024年12月31日,永嘉县公安局相继在瓯北街道、上塘南城街道、南城街道民房及废弃厂房查扣三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共查扣烟花爆竹1700余箱,抓获5名违法嫌疑人,5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二:2025年1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在南滨街道查获刘某、项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现场查扣烟花爆竹 500余箱,现该刘某、项某2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三:2025年1月5日,龙湾区公安分局在瑶溪街道某小区查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3人,现场扣押烟花爆竹170余箱,3人均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四:2025年1月8日,乐清市公安局在翁垟镇高阳村查获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扣押各类烟花爆竹400余箱,2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被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普法小课堂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禁止、限放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3.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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