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
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
禁止携带各类电动车
(指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
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
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
及电动车电池等
乘坐温州轨道交通
请广大乘客理解、配合
共同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近年来,由锂电池引发的起火事故已屡见不鲜,锂电池的出现,带来了很多产品的革新,但倘若安全意识不足,使用、存储、废弃等环节处置不当,锂电池就会成为“定时炸弹”,它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既是可燃物又是引火源,一旦发生碰撞、挤压、过充和短路等情况,易引发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自燃爆炸难以扑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为进一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严格执行《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3号)、《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温交〔2019〕11号)等相关文件,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各类电动车(指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电动车电池等乘坐温州轨道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