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知!禁止携带!
发布日期:2024-12-30 09:5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保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

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

禁止携带各类电动车

(指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

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

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

及电动车电池等

乘坐温州轨道交通

请广大乘客理解、配合

共同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近年来,由锂电池引发的起火事故已屡见不鲜,锂电池的出现,带来了很多产品的革新,但倘若安全意识不足,使用、存储、废弃等环节处置不当,锂电池就会成为“定时炸弹”,它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既是可燃物又是引火源,一旦发生碰撞、挤压、过充和短路等情况,易引发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且一旦发生自燃爆炸难以扑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

为进一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严格执行《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年第3号)、《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温交〔2019〕11号)等相关文件,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各类电动车(指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电动车电池等乘坐温州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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