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法》实施,鹿城警方开出首张“罚单”!
发布日期:2022-12-15 09:23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

近日,鹿城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两名“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据悉,这是今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以来,温州鹿城警方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件经过

12月9日中午,鹿城区公安分局江滨派出所获悉线索,辖区内某酒店的两部座机出现异常通话情况。收到指令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在酒店内分别抓获嫌疑人张某、冯某,并在其房间内发现用于作案的模拟电话适配器。

经查,张某等两人通过朋友介绍,得知只要提供可使用的电话线即可赚钱。两人和上家约定好每条电话线每日500元,之后于当天上午来到酒店,各自开了一间房,将酒店房间内的固定电话线路通过模拟电话适配器违规接入互联网,帮助境外犯罪分子远程控制酒店号码拨打诈骗电话,结果刚运转半天不到,连钱都还没收到就被公安机关查处。

当天,鹿城区公安分局依据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张某等两人违法行为较轻,各处以一千元罚款。

法条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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