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根据温州市公安局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及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方案,通过开门搞教育整顿,做到教育整顿过程受群众监督、效果让群众评判。现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
重点整治公安民警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与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私下会见、不当接触、交往,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
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及违规取保候审问题
重点整治有警不出,现场处置不规范,录入不规范的;有案不受,有案不立,受立案后不依法告知的;受立案后不依法及时开展实质性侦查(调查)取证工作,不依法及时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并履行抓捕职责的;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对发现新的犯罪线索,不依法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未依法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行政案件应处理未处理或降格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不符合调解范围而以调代处等方面的;符合移送起诉条件不及时移送起诉的;不应当撤销案件、终止侦查而撤销案件、终止侦查的;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或者不及时退还的;选择性、趋利性执法办案,对有罪、无罪的证据主观上不主动收集,导致案件处理不公的;其他违规执法司法问题。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重点整治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通过编造虚假材料等不法手段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四、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重点整治以“刑事优先”为由,干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正常审理、执行的;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强行立案的;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有其他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行为的。
五、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
重点整治公安民警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违规获取报酬的;公安民警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公安民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获取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认股权证、信托、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或利用职权推销指定安保、交通、保险等产品的;公安民警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其分管的辖区或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离职、退休三年以内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离职两年以内的其他公安民警,违规受聘或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涉“枪酒赌毒网”问题
重点整治违反规定个人保管枪支弹药等公务用枪管理不严,使用不规范的;在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等期间饮酒或酒后值班、备勤、执行公务的;实行战时工作机制期间饮酒或违反规定在工作日饮酒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民警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参与赌博行为的;民警以及警务辅助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赌博案件查处的;利用职务之便贩毒、吸毒的;对涉毒人员徇私枉法的;非因工作需要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传播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对公民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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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2021年4月13日至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