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7/2020-0003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序号 | 案由 | 法律依据(条文具体内容) | 原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相关内容) | 拟“首次不罚”情形 | 告诫措施 | 管辖 |
1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省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2个月: 1.因娱乐场所的有关硬件设施和保安人员配备不符合《条例》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娱乐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继续营业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有多人携带《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的; | 首次发现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治安 |
2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首次发现,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携带《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限一人以下)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治安 | ||
3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治安 |
4 | 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 | 省裁量基准 (一)娱乐场所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 首次发现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行为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治安 |
5 |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 省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且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逾期不改、再次违反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三次以上违反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治安 |
6 |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治安 | ||
7 |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治安 | ||
8 | 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 |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二)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经核准开业后,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省裁量基准 (一)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经责令限期改正,超出限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治安 |
9 | 未按规定报送游客名单 |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三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十一项情形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将游客名单报送公安边防部门的; (五)出海船舶出租、出借,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边防部门的; (七)出海船舶进出港口,应当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而未办理的; (八)免于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出海船舶,未将航线及其变动情况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 | 省裁量基准 (一)初次违反本项规定的,对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分别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报送游客名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海防 |
10 | 未报送出海船舶出租、出借信息 | 省裁量基准 (一)出租人、出借人逾期未满5日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边防部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未报送出海船舶出租、出借信息,且未满5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海防 | |
11 | 未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 | 省裁量基准 (一)渔业船舶在渔汛期进出船籍港的,一年内只办理过一次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对船舶负责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未办理过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对船舶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应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船舶到港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边防部门办理边防签证手续,逾期未满12小时的,对船舶负责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12小时以上的,对船舶负责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渔业船舶在渔汛期进出船籍港,一年内办理过一次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或其他应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逾期不满12小时,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海防 | |
12 | 未报备航线及变动情况 | 省裁量基准 (一)逾期未满15日未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的,对船舶负责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未报备航线及变动情况且未满15日,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海防 | |
13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省裁量基准 (一)一次查获1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 首次查获1人,因非主观故意造成信息输入错误等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改正 | 网安 |
14 | 未按规定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网安 | ||||
15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省裁量基准 (一)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发现后当场整改的,给予警告); | 首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当场整改,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网安 |
16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省裁量基准 (一)第一次查获,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首次发现营业场所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网安 |
17 | 未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 |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或者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省裁量基准 (一)第一次查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首次发现营业场所未建立信息系统保护等级,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网安 |
18 | 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 | 首次发现营业场所自行选定的保护等级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网安 | ||
19 | 发现经营场所、出租房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 | 《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贩毒、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省裁量基准 (一)经营服务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内或者出租房内有单人吸毒违法行为后自行予以制止,但未按照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 | 首次发现场所内单人吸毒违法行为自行制止,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整改 | 禁毒 |
20 |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一)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的,给予警告。 | 首次发现,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下,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口头警告、 责令改正 | 出入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