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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温州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9-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9-21 14: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公布实施以来,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尚未制定相关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避免处罚的畸轻畸重,既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也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

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及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裁量制定等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制定。

三、制定过程

本裁量基准在征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泰顺县公安局、市公安局相关执法部门《裁量基准(初稿)》后,经深入调研,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反复研究讨论后,形成《裁量基准(内部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了各相关部门、内设执法办案部门意见后,形成《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通过温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相关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一共收到群众意见七条,市公安局对上述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其中有四条相关意见对处罚内容、格式、文字表达等提出较为合理建议,有利于《裁量基准》更加科学,决定采纳。对于另外三条意见,市公安局拟对该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摸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推动地方法规涉及行政处罚事项的执行落地,同时通过优化行政执法服务具体举措予以进一步落实,提升执法社会效果。                                           

四、主要内容

1.本次裁量基准涉及行政处罚事项数量情况。上述四个温州市地方法规涉及公安机关的共有27个行政处罚事项。《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有13个行政处罚事项不需要裁量基准。其中8个事项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已经明确了裁量基准,且裁量基准无金额幅度,也无从重适用条件,不需要另行制定裁量基准。有2个事项如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政处罚等不属于温州地方特有行政处罚事项,且温州制定了裁量基准,会存在与上级制定的相应裁量基准不相符或冲突的问题,目前尚不宜制定相关裁量基准。有1个行政处罚事项如对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政处罚在《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后,《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有另行规定,不需要制定裁量基准。另有2个行政处罚事项如对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的行政处罚及对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的行政处罚事项,虽属于温州地方特有行政处罚事项,但处罚无金额幅度,也不需要另行制定裁量基准。

因此,结合温州公安执法实际,对上述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进行科学细化和量化,制定了14项涉及公安机关特有事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裁量基准》的格式说明。因本次需要制定的裁量基准涉及四个温州市地方法规,但仅有14项行政处罚,且根据市司法局相关《裁量基准》的格式要求,拟采取《裁量基准》表格形式下发,方便群众查阅及办案民警适用。

3.相关委托行政处罚事项的制定。《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对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行政处罚、对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2个行政处罚事项由市公安局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公安机关作为行政处罚委托人,经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后,由市公安局制定,委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

4.对于“以上”、“以下”的释义。在《裁量基准(草案)》中,将“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情况作了特别注明,且与行政处罚法不存在冲突。       

五、执法适用问题

1.推动地方法规执行落地。上述四部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还存在执行落实不到位问题。如《养犬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因犬只日常活动管理、现场取证查处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对违反《养犬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较少。因此,需要针对执法是否严格以及是否落实到位问题,对该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摸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处罚力度,推动地方法规行政处罚事项的执行落地。

2.优化行政执法具体举措。对于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事项如何落地实施,需要优化行政执法具体举措,如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养犬行为的登记、监督、查处等工作,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提升执法社会效果。

3.规范适用裁量基准。执行本《裁量基准》要综合考虑违法情节、危害程度、民情社意等情况,结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适用原则,规范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公安局

解读人:吴春所

联系电话:0577-89980448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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