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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2-08-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12 11:23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2021年以后,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畅通在本地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渠道”“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试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迁移制度,全面落实租赁住房落户政策”等要求和本地实际,市公安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启动了对户口迁入规定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进一步放宽市区落户限制,全面取消县市落户门槛,形成《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2022年7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新政策的几点主要变化

(一)对全市迁移政策进行统一,按照市区和县市两种区域类型,设立了不同的准入年限,确保各县市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取消落户门槛。

(二)分层次明确了各类人才引进人员的落户优惠条件。1.在保持原《规定》允许高层次人才和大专学历等人员先落户后择业的基础上,将35周岁以下具备中级工职业资格人员也纳入此范围;2.放宽了职能部门引入紧缺型岗位人员的审核条件;3.明确要求各县市区设立人才集体户,为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三)体现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和居住地落户的要求。1.放宽了居住落户门槛,将原来市区需居住2年的年限改为6个月,同时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保即可,一并取消了原规定的必须在同一地点连续居住的条件限定;2.对于县市区域内的居住落户,则只需居住6个月即可;3.对符合居住落户条件的人员,如租住的出租房已经办理备案登记并由房东同意,可以在租赁房屋内落户。

(四)放宽就业落户的条件。1.对在本市就业人员,就业年限大幅度下调,市区从原规定的2年改为6个月并缴纳社保,县市区域由1-2年改为取消年限要求,只要有就业单位即可落户;2.取消了就业落户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前置条件,从而削平门槛,可吸引更多务工人员落户。

(五)新增了投资纳税落户的条款,在本市投资创业即可落户,同时引入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认机制,省内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本市予以累计互认。

三、主要内容

(一)户口准入情形:

第一类是人才引进落户:1.《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本市先落户后择业;2.人才办、宣传、科技、体育等部门认定的特殊紧缺人才,也可在本市办理落户。

第二类是亲属投靠落户:夫妻之间相互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以及成年子女照顾父母等情形,被投靠人是本市家庭户口的,均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第三类是居住社保(就业)落户:1.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持有不动产证或公租房使用证)的人员,可在住所所在地落户。2.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6个月并持有居住证且缴纳社保的人员,可在当地办理居住类落户;在县市城镇地区居住6个月的人员,即可在当地办理居住类落户。其中居住在登记备案的租赁居住房屋内的人员,经房东同意,可落户在租赁房屋内。3.在市区就业满6个月并缴纳社保、在县市区域有就业单位的人员,可在就业地城镇地区办理就业类落户。4.在本市城镇地区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投资创业并缴纳税款的人员,可以在投资纳税地的城镇地区落户。5.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未落实就业的,可回原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落户。

第四类是政策性落户:调入本市的在编公职人员、经批准的部队随军家属、省内高校的在校生以及各类特殊荣誉特殊贡献人员,可在本市落户。

(二)随迁及落户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一同办理随迁迁落户;迁入人员,应在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内落户;不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可在同意被投靠的亲友户内落户;既没有合法稳定住所也无人可投靠的,可在被录(聘)用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落户;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在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

(三)特殊情况:1.为体现对人才类人员的照顾,市本级、各县(市、区)设立人才集体户,为各类人才落户提供快速便捷服务。对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随迁的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经单位同意后可以落户单位集体户或者人才集体户。2.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需向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企业单位集体户,供本单位符合落户条件员工登记户口。3.本市户口迁移实行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互认,在省内任意地区的居住和就业年限,申请居住证或者申报落户时纳入当地累计认可。4.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存在欺骗、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四、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温州市公安局

联系人:朱克凡

联系电话:0577-89980588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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