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7/2021-00154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72 号),现对《温州市公安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1〕14 号)也对市级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要求。为此,温州市公安局对2020 年12 月31日前以温州市公安局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予以通告公布。
二、制定过程
温州市公安局从2021年7月开始,对2020 年12 月31日前以温州市公安局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始进行调研和论证。在充分征求市局机关牵头执行部门(清理责任部门)意见,并经公开征求意见、市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予以制定公布。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涉及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5件。其中,保留(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19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5件,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1件。
(联系人:叶乐锋;联系电话:8998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