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15007/2020-0003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06-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拖拉机实施全市道路限行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30 09:07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

本通告是根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应急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温州市变型拖拉机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中的“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将联合发布通告,在全市域道路全天限制拖拉机上道路通行,对本市籍从事农业生产上路运输的拖拉机实施通行证管理,进一步压缩拖拉机活动区域,同时切实落实拖拉机违法行为严管措施”制定。现就本通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为根治以变型拖拉机为主的上道路运输型拖拉机在道路交通安全、大气污染排放等方面的隐患,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和变形拖拉机监管工作,先后多次下发文件通知,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措施,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变型拖拉机淘汰清零工作。2019年台州温岭发生“5.12”农用车侧翻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11人受伤,暴露出当前变形拖拉机安全监管复杂性和严峻性。此外,此类车执行国III及以下排放标准,车容车况差,抛洒滴漏,污染严重。部分拖拉机甚至上路从事道路营运,脱离了“姓农属农为农”的本质,应通过禁行等措施予以尽早淘汰。为此,按照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的《温州市变型拖拉机治理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的变型拖拉机治理专项行动,对拖拉机实施全市道路限行措施,加快淘汰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拖拉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农业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温岭“5.12”农用车侧翻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温州市农业农村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变型拖拉机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拖拉机及驾驶员(含本市籍、外市籍变型拖拉机以及驾驶员)。

四、主要措施

(一)采取限行交通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深化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温州市全市域道路全天限制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上道路通行。对从事农业生产运输的拖拉机实施通行证管理,由属地农业农村部确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凭证通行。

(二)强化路面严查严管。由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切实落实拖拉机限行举措和违法打击,重点打击拖拉机假牌假证、非法改装、超载、违反限行规定等违法行为,落实“四个一律”严管措施:对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与号牌的,一律扣留拖拉机;对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一律扣留拖拉机;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一律扣留拖拉机;对驾驶报废和拼装拖拉机的,一律吊销驾驶证、扣留拖拉机并强制报废。

(三)开展宣传教育警示。开展农机安全宣传“进农村、进企业”行动,面对面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对本市籍变型拖拉机驾驶员进行轮训,实现在用变型拖拉机驾驶员全覆盖。同时,通过农民信息、微信群等信息平台,经常性向重点驾驶员点对点推送警示案例和安全提示。

政策原文: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