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朋友圈“扫一扫免费领水果”!
发布日期:2020-11-20 11:4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公安局 字号:[ ]

领免费水果和刷单诈骗

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

却是行骗的新“套路”

浙江宁波

陈女士(化名)

最近就遇到了

这样一个“局”

损失3万

今年2月的一天,陈女士在朋友圈看到了一条“扫一扫,免费领榴莲”的广告。她通过广告上的二维码添加“商家”为好友,按“商家”要求,填写了自己的姓名、电话和收货地址,并把海报转发扩散至自己微信朋友圈。

很快,陈女士被“商家”拉入了一个微信群。群里没有人提榴莲,反而都在讨论刷单的事。看着聊天中不断出现的“赚了”“赚了多少”等等消息,陈女士有些心动了。

群接待员表示,刷单是自愿行为,不影响免费领榴莲。

于是陈女士对照教学视频,开始操作充值、获利、提现等步骤,在小赚后,陈女士开始尝试大金额刷单。

直到有一次,本金和佣金迟迟没能到账。询问接待员,对方却找借口让陈女士继续刷单。而另一边,所谓的免费榴莲迟迟没有出现,意识到上当的陈女士报了警。

警方经过侦查,起底了隐藏在这起“免费送榴莲”背后,横跨三省的微信“吸粉”、网站“吸金”诈骗团伙。与普通的刷单诈骗不同,这个诈骗吸引人“入局”靠的是“免费水果领取”的噱头。

据警方调查,这一过程中由重庆的“吸粉”团伙全权负责,通过“免费领取榴莲”吸引人员聚集,组群后就将微信群转手倒卖给福建的“刷单”团伙实施诈骗,并由“洗钱”团伙进行资金转移。据警方初步查证,该诈骗团伙涉案金额达3800万元。

“吸粉”团伙的负责人为田某某,28岁,重庆人。2019年11月左右其在重庆开设了一家科技公司,和自己的表弟陈某一起做起了“吸粉”生意。

田某某负责与需要“吸粉”的客户对接,公司客服通过进入一些大群发免费福利广告,吸引不特定用户扫码添加公司持有的微信号后,再将这些用户“引流”至客户设立的微信群组,由他人在群内实施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每拉满一个群,田某某等人可获利80至90元不等。虽然知道客户买群是为了做违法的事情,自己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但抱着侥幸心理,他们仍保持着和对方的合作。

至案发,田某某等人已非法获利1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被告人田某某、陈某等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罚,并处16万至7000元不等罚金。犯罪所用工具予以没收;被查扣涉案资金66万元上缴国库;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刷单”“洗钱”团伙成员另案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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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了像本案中,直接为犯罪分子“引流”目标人群外,日常生活中,还有诸如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的等等行为,也有可能触犯该罪。

警方提醒

警惕“免费”二字,不要随意扫码添加陌生人、加入陌生微信群,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稳赚不赔”、“低成本高回报”等等宣传标语,要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被蝇头小利所迷惑。若是发现不幸被骗,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提供信息,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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