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7/2019-00051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对我局制定的《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也对市级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要求。为此,温州市公安局对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清理结果进行了公布。
二、制定过程
温州市公安局从2019年9月开始,对本机关制定的截至2018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始进行调研和论证。在充分征求市局机关牵头执行部门(清理责任部门)意见,并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予以制定发布。
三、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34件,其中,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20件(其中2件拟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11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3件。
温州市公安局
2019年11月12日